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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文件(二)

发布时间:2010-10-22 16:10浏览次数: 246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推进我市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安排执行。

●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

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重视财产刑的适用,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同时选派优秀法官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