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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文件(三)

发布时间:2010-10-22 16:10浏览次数: 2399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要点)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门检控组,保障办案力量,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

●积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充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保护伞”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认真办理涉嫌侵害科技创新企业的举报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迅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举报人。对于利用控告、举报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科技创新企业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

查处。

●加大涉及科技创新企业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民行监督力度。建立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对科技创新企业举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对涉及科技创新企业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积极监督,做到有错必究。

●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定性、证据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技术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坚持“六不准”。严禁借办案干预科技创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随意对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建立与科技创新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深入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为企业经营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帮助科技创新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