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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 > 政策法规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2 16:10浏览次数: 1639

  深府办〔2005〕137号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发〔2005〕21号),加快推进“效益深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2004年统计数)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限期实施节能降耗,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节能管理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包括节能资金、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节能工作责任、节能宣传与培训、能源专责工程师等)制度。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节能管理(人员名单报市贸工局),以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监测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市贸工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先进合理的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节能降耗计划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目标和期限

    (一)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制定明确的节能降耗目标。通过实施节能降耗改造等措施,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单位能耗下降15%以上的目标。

    (二)近2年内已实行系统节能降耗改造措施的单位经有关检测机构认定后,可根据改造后的能源消耗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节能降耗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引入国际通行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进行节能改造,开展与国内外EMC公司的实质性合作。

    三、奖励与处罚

    (一)对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并于限期内达到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没有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在限期内没有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三)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组织实施

    市贸工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深圳供电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贸工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协助和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具体工作,同时做好实施节能降耗的技术推介、论证和测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