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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家库 > 专家观点

刘芳:建筑产业化其实路还长

发布时间:2015-10-27 14:13浏览次数: 2104

  

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了多年,那么,我国当下究竟发展到哪一阶段了?尽管全国20多个省市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并纷纷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但据我了解,相信业内人士对这一问题或许并不乐观。

 

目前从总体现状来说,从地方政府方面看,在推进建筑产业化方面基本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搞一刀切的居多,没有考虑市场和经济水平因素,而且政策措施大多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从企业方面看,除了少数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和象征性投入外,绝大多数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仍然在观望,囿于成本、技术、人才等因素不愿意投入。

 

其实,在我看来,虽然建筑产业化口号喊得很响,也喊了多年,但是实际推进效果却十分有限。那么建筑产业化应如何有效推进?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制定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发展建筑产业化,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不能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推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产业布局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全局,充分发挥各地方优势资源,开拓市场,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条,引导上下游企业协调发展。

 

根据国外的经验,建筑产业化的发展是以市场为主导,随着技术、经济水平循序渐进发展的。因此,制定发展规划不能脱离市场,不能搞大跃进。

 

从长期目标看,应当打造以绿色建筑为核心的全套建筑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推动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

 

从中期目标看,应以生产方式变革为主,当市场和技术成熟以后,逐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调整产业布局,推行构配件工厂生产规模化、自动化、施工机械化、建筑装饰集成化、管理现代化,逐步淘汰手工作业模式,形成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从而实现建筑工业化。

 

从短期目标看,应优先发展以钢筋深加工、新型组合楼板、新型墙体、部品部件等为主的模式,改变部分现场手工作业为工厂化制作、半机械化施工,有效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以价格和效率综合优势赢得市场。

 

另外,要以市场为主培育相应的材料、部件中间体生产企业,形成生产、技术支持、安装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各地方可根据当地优势资源,形成地方特色的优势产品,依靠成本和服务优势,逐步扩大市场。

 

其次,要出台建筑产业化政策实施指导细则,建立问责机制。各地方的建筑产业化政策大多是以一定面积奖励、提前办理销售许可、优先取得土地和减免配套费等为主,但是相关政策大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大部分政策无法有效落到实处。因此,各地应抓紧制定详细的产业化建筑实施指导细则和办事流程,打破各主管部门条块分割管理、谁都管又谁都不负责的状态,让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产业化实施指导细则应理顺工作程序,建立统一协调机制,细化工作要点。对于建筑产业化项目可作为地方重点项目,相关工作办理可实施绿色通道,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打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相关企业积极参与。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于涉及建筑产业化的各项工作实行限时督办,对于不作为的责任部门进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再次,要更新管理观念,降低成本,避免恶性竞争。建筑产业化主要是生产方式的变革,这就势必会打破固有的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对于传统建筑企业而言,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化的时机,主动改变传统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减少消耗,逐步降低成本,主动占领市场,并逐步扩大市场。

 

目前建筑产业化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社会化程度不高,产业链条尚未形成,短期内成本高于传统建造方式是必然的。但从长期发展来看,建筑产业化综合成本会低于传统建造方式。因此,现阶段各地应培育和组建地方龙头企业,集中优势力量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引领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要充分考虑地方建筑产业化市场的容量,而不是一窝蜂地上项目,使行业还未充分发展就陷入恶性竞争的尴尬境地。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强,资金雄厚,技术人才储备充分,各地方应重点把产业化项目优先向龙头企业倾斜。初期不宜引导过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当建筑产业化普遍被社会认可时,顺势引导相关中小企业参与。相关部门应做好产业整体规划,加大社会专业化分工,通过技术进步和充分竞争降低价格。

 

最后,还要建立科学的建筑产业化评定标准。建筑产业化的认定不应简单地以装配率作为唯一的认定指标,而应根据各地方特点制定评价标准,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等因素,参考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设定不同的星级评价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方优势资源、市场情况、技术能力,采用打分制方法对建筑产业化进行认定,将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挂钩,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认定标准进行修订。

 

(本文作者刘芳系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