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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 > 通知公告

【政府通知】转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16:30浏览次数: 2442

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市各建设项目复工期间扩散蔓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申请提前复工实施报备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17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项目复产复工实行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复工程序

(一)复工条件

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开工:

1.建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人员。

2.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深建字〔2020〕26号)以及《深圳市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指引》要求。

3.制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分批进场专项方案;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公众号进行扫码报告实名登记信息和健康排查信息。

4.参建各方对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二)复工程序

1.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申请。经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通过项目所在监督小组微信群报监督小组备案。工地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的项目,应同时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工地人数在300人以下的项目,应同时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报备需提交《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附件1)和《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等材料。

3.核查。项目监督小组收到项目复工申报后,应会同辖区疫情防控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对项目是否具备复工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项目复工审核表》(详见附件2),确实符合复工条件的,签署同意复工意见,项目方可组织工人分批进场组织施工。

为实现企业复工以保证疫情防控为前提的目标,推进稳妥有序复工,2月10日起,市住建部门重点审核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重大民生及活动等项目的复工申请,其他项目以及小散工程按照分批有序复工的原则,延后分批审核,具体时间结合全市疫情防控的形势确定。

二、报备方式

(一)符合复工条件申请复工的项目,应将项目复工申请材料报辖区疫情防控部门,同时报市住房建设部门。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报备方式,请到报备部门的官网查询。

(二)各项目应按照监管权限报相关监督机构备案,并将申请材料报监督机构公布的邮箱,同时通过项目监督小组微信群报备。

复工申请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3613526;联系人:张译天,13602536773,邮箱:liwx@zjj.sz.gov.cn

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83165062;联系人:李浩军,18122068763,邮箱:wpn@szajz.cn

附件:1.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

2.项目复工审核表

3.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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